柯文哲提前从台大医学院退休,岛内媒体纷纷猜测******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前台北市长柯文哲去年年底卸任后,重返台大医学院任教,但办理了2月提前退休,1月31日是他最后一天到台大医学院上班的日子。
据台湾联合新闻网1月31日报道,柯文哲当天清晨7时从家里出发,步行到台大医学院上班。他表示,最近回去上班,发现和8年前离开时比起来,不知是不是因为医生怕被告才做这么多检查,“一看就知道健保(医疗保险)费没办法控制”。
岛内媒体普遍猜测,卸下台北市长身份、重返台大医学院任教又提前办理退休,柯文哲将全部投入到民众党主席的身份,备战2024年的台湾地区领导人以及“立委”选举。前民进党“立委”沈富雄1月28日爆料,他曾在民众党组党前和柯文哲单独吃过饭,发现柯2024年非选不可,但可以理解柯为了民众党生存等因素,确实有必选压力。不过美丽岛电子报董事长吴子嘉认为,对于2024年选举,民进党不可能和柯文哲合作,柯文哲只能选择是否与在野联盟合作。
台湾中时电子报评论称,春节期间逢庙必拜的民进党主席赖清德,面对2024年选举展现“旺盛企图心”,但在20岁至29岁选民间获得压倒性支持的柯文哲,一旦坚持参选到底,势必让民进党的年轻人支持度雪上加霜。台湾《中国时报》1月30日称,柯文哲是最早喊出参加2024年选举的政党人物,无奈首场地方选举成绩不理想,党内人才不断出走、地方组织薄弱都是民众党急需正视的问题,而柯文哲对内表明不当副手,未来白色阵营如何重整旗鼓,成为蓝绿两强争斗下的另类看点。民众党秘书长周台竹坦言,柯文哲过去重心放在台北市政府,从台大退休后专职党务,才是民众党重整的真正开始。周台竹同时透露,柯文哲规划访美,拜会美国政府、国会、智库及军工产业四大机构,时间在四五月,同时也不排除访问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张若)
(环球时报)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